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电梯轿厢内设置文字、图片、视频等广告的,不得影响电梯安全使用,不得遮挡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标识和应急救援电话等公用信息。

电梯使用单位不得在电梯轿门和层门设置除安全警示标志外的任何文字、图片、视频。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