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乘客乘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毁坏安全警示标志、紧急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

(四)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戏打闹、滞留;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