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乘客乘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除、毁坏安全警示标志、紧急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三)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四)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戏打闹、滞留;(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