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安全乘梯知识、倡导文明乘梯行为;

(二)引导乘客有序乘梯;

(三)帮扶老、幼、孕、弱、残人员安全乘梯;

(四)制止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五)保持电梯清洁;

(六)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