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以数据形式保存,并上传至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二)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明显位置标明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标识、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应急救援电话等公用信息;
(四)保证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
(五)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六)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使用和张贴停止使用标志,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
(七)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迅速组织救援,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组织做好电梯的修理、改造、更新、维护保养和检验工作;
(十)保障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