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第三节 农村养老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推动形成孝敬父母、尊重老人、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定期巡访等工作,及时了解留守老年人生活状况和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提供相应援助。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