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推动形成孝敬父母、尊重老人、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

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定期巡访等工作,及时了解留守老年人生活状况和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提供相应援助。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