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村将经营收入、土地流转等集体经济收益,投入养老设施建设,为本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