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第三节 农村养老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适老化居住片区,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规范化的养老服务。鼓励农村敬老院在确保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拓展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培训指导等综合性养老服务,逐步向开放型、护理型、区域性农村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