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书面告知收住的老年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并向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