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书面告知收住的老年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并向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