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政府运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自主定价;社会力量举办或者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各类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的调整周期不得少于一年,并于调整前六十日告知收住的老年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

养老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