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参照国家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收住老年人、监护人或者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规范和服务合同约定,为收住老年人提供集中食宿、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