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条有效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保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智、失能、高龄、独居、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老年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举办或者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收住。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