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设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及备案手续。市、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登记备案程序,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各类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可以在其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