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对于重点独居老年人,所在社区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中标养老服务组织应当无偿提供下列服务: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问或者视频通话方式对其生活状况进行定期巡访;上门或者通过视频协助老年人进行生存认证;提供身体健康状况远程监测服务;定期提供理发、助浴、家政保洁等上门服务。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