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对于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所在社区可以自行或者支持养老服务组织提供有偿服务,其费用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服务内容包括:(一)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健康管理、家庭护理等健康服务;(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四)安全监测、紧急救援等安全服务;(五)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文化服务。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