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业务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