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用途,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征得属地县(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或者置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