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适老化住宅小区的建设和改造,推动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住宅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