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公共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绿色建筑等要求。养老服务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