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无养老服务用房或者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置。

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已建成住宅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