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格可以给予适当优惠。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