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等状况,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三平方米的标准,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