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要求的,审查工作结束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或者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查研究意见进行反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审查工作结束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反馈。反馈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