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研究中,发现市人民政府规章可能存在本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转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查处理。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时书面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