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届至少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