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