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在离婚诉讼期间,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暴力妨碍妇女行使诉讼权利,受害妇女向公安机关投诉的,或者夫妻关系解除后,男方以侮辱、殴打、恐吓等形式侵害女方权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