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供水能力建设,编制相邻供水区域出厂水互联互通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互联互通方案应当明确管道建设、维护费用的承担和组织调度等事项。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