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供水能力建设,编制相邻供水区域出厂水互联互通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互联互通方案应当明确管道建设、维护费用的承担和组织调度等事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