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供水专项规划、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水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尾泥处置方案。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统筹推进尾泥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工作,指导供水企业规范处置尾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