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供水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结合供水设施评估情况,制定供水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开展供水设施运行情况评估,提出供水设施更新、改造计划,并报送本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