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供水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结合供水设施评估情况,制定供水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开展供水设施运行情况评估,提出供水设施更新、改造计划,并报送本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