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水、用水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