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在供水工作中,应当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区域化、模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