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用户投诉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