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用户投诉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