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经营服务与用户第三十三条有效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交纳水费。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水费在线查询和欠费提醒服务,拓宽水费交纳渠道,可以通过银行代扣、在线支付、预存水费等方式收取水费。用户欠费经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交纳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据供用水合同约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供水企业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供水企业应当在用户交清水费和违约金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