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用户投诉水有明显异味、水色异常的,应当立即通知供水企业处理;供水企业收到部门通知或者用户投诉后,应当在二小时内到现场核实、处理,结果报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对于用户的其他投诉,供水企业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与用户沟通,进行核查;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用户作出答复,处理结果每季度报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