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用水实名制。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凭身份证件、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有效证件办理用水手续,签订或者变更供用水合同:

(一)用水报装,包括结算水表新装、迁移、容量增大或者减小;

(二)变更名称、用水类别、用水人口(仅限居民用户);

(三)销户、暂停或者恢复用水。

供水企业应当将服务项目的名称、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以及营业场所公示。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用水报装系统与政务服务资源共享平台对接,建立政务数据和电子证照共享机制,实现用水手续与不动产登记等业务同步办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