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经营服务与用户第三十条有效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用水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用户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以及水价,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费。涉及多类别用水的,管理单位应当分别安装水表分类计费;不具备分表计费条件的,实行抄表到总表,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后计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