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经营服务与用户第二十八条有效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供水企业的供水安全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供水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