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直径一千毫米以上的供水管(含原水管)中心线两侧各五米;
(二)直径五百毫米以上不足一千毫米的供水管中心线两侧各二米;
(三)直径一百毫米以上不足五百毫米的供水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米;
(四)直径一百毫米以下的供水管中心线两侧各五百毫米;
(五)窨井、阀门、消火栓、伸缩器、计量仪表(箱)外一米;
(六)结算水表、排水阀、排气阀等其他管线附属设施四周五百毫米。
公共管廊(管井)内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