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供水企业应当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末梢水等进行检测,并在其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浊度、余氯、水压等主要指标的检测结果。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设施、水质、水压以及用户用水等供水、用水信息库,通过科学布置监测点、智能化管理和大数据分析等措施,及时掌握供水管网运行、水质、水量、水压等动态信息,并按照要求接入供水、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构建的供水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