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实现水质实时监控,并将水质监测数据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共享。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定期对出厂水、二次供水、末梢水等水质进行监测,并建立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对供水水质、水压的监管机制,对供水的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构建供水信息系统,与供水企业共享有关监测数据。水质、水压监测和信息系统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