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船舶及仓储码头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水源安全。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确需通过水源地保护区的,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