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资金投入,完善水源保障体系,加强长江、太湖、阳澄湖、尚湖、傀儡湖等水源地保护,推进应急水源建设,规划与建设备用水源。

水源地应当依法划定保护区,并在饮用水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以长江为水源地的,取水口周边应当设置防撞设施;以湖泊为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应当实施封闭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调水通道管理,科学调度水工程,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保障水源地用水。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