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学校、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

引导供水企业、社会资本在住宅区、旅游景区(点)和星级酒店等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

从事管道直饮水供应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