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以公共供水为生产用水或者消防用水的单位,应当在其内部用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处安装倒流防止器,并负责维护和更新。

住宅区内部消防管道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处应当安装倒流防止器,新建住宅区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建住宅区由供水企业负责。倒流防止器的维护和更新由供水企业负责。

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从地表(地下)取水或者取用再生水专门用于生产或者消防用水的管网,不得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