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不符合前款要求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商住综合楼内为居民住宅供水的主管道应当单独设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