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自来水厂应当同步建设深度处理工艺设施,并按照规定确保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