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或者资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干预和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