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九条有效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