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与非居民用水分类管理。

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与行业用水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自备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年用水量六千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计划用水户名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