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条有效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与非居民用水分类管理。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与行业用水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自备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年用水量六千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计划用水户名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