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单位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节约用水意识。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节约用水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